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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危机管理的角度评判“三砸双菱空调案”

从危机管理的角度评判“三砸双菱空调案”

国内首例损害商品声誉案——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三砸‘双菱’空调案”尘埃落定:2003年7月1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国内首例损害商品声誉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涉案陈恩等4人的上诉,原告上海双菱空调器制造有限公司胜诉。

“三砸双菱空调案”的具体原委是这样的:2001年4月,浙江海盐人陈恩与金月根、金家祥三人共同承租了连云港市某度假村客房部后,向连云港一电器公司购买了84台(共计人民币27万余元)双菱空调器。2001年11月,陈恩等人以空调器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向上海双菱空调器制造有限公司投诉,双菱公司派员赴连云港进行检测和协商,但最终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2001年12月及2002年1月,时任记者的钱广如在利益的诱惑下,先后采写了有关上述事件的两篇报道,一篇为《噪音超标被处罚,客户索赔200万——84台双菱空调惹麻烦》,一篇为《双菱空调惹麻烦有续闻——业主停业索赔300万元》,登载于《南京晨报》。2002年3、5月间,陈恩、金月根、金家祥三人分别在上海、南京两市商业、交通要道,悬挂“双菱空调、质量低劣”的宣传语,当众各砸毁双菱空调一台。

“三砸事件”后,上海双菱空调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诸公堂。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国家日用电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依法定程序,对案件所涉及的空调进行了抽样检查,结论为该空调制冷量、致热量及噪声检验结果均符合国家标准。在此情况下,奉贤区检察院以损害商品声誉罪对涉案的陈恩、金月根、金家祥、钱广如4人提起公诉。奉贤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恩等4人故意捏造并散布双菱空调质量低劣的虚伪事实,对双菱空调的商品声誉进行损害,给双菱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以损害商品声誉罪,分别判处陈恩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金月根、金家祥、钱广如罚金人民币3万元。四人均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认为:个别空调可能存在的瑕疵与双菱空调整体的质量状况有着本质的不同,而一般质量问题与质量低劣同样也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陈恩等人在个别空调可能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即向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散布有关双菱空调“质量低劣”、“投诉无门”的言论,属于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三砸事件”使双菱空调声誉遭到重创,造成直接损失为57万余元人民币。根据以上的事实、情节和危害程度,应当认定陈恩等4人犯有损害商品声誉罪,并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虽然,“三砸双菱空调案”最终以上海双菱公司借助法律手段,打击了陈恩等4人恶意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的不法行为,维护了双菱空调的合法权益而告终,但从企业危机管理的角度来分析,上海双菱公司的所作所为并非尽善尽美,仍有可圈点之处。

首先,没有正确的危机意识,被动应战,贻误了速战速决的时际。2001年12月,伪记者钱广如歪曲事实真相,撰写《噪音超标被处罚,客户索赔200万——84台双菱空调惹麻烦》一文,发表在《南京晨报》上,对“双菱空调”的声誉造成了损害,此时,“双菱空调危机”已经发生,但上海双菱公司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从而没有采取任何危机应对措施来阻止事态的发展。2002年1月,钱广如又续写了《双菱空调惹麻烦有续闻——业主停业索赔300万元》,对“双菱空调”的声誉造成了更深程度的损害,上海双菱公司仍然没有采取任何应对措施。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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